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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江南在线手机版(大中国区)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津价房地〔2008〕136号文件执行,详情见下文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价房地〔2008〕136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门反馈。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